|
据北京多家媒体报道,从3月1日起北京市对违章停车的司机,交警除了依法给予相应的罚款及吊扣驾照的处罚外,拖车时司机不再需要交纳200元拖车费。至此,在北京已经实行7年的拖车收费标准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对这一举措,多家媒体从多角度进行了解读,指出了停收拖车费的诸种启示与意义,不过,却忘记了极其重要的一条内容,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这条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交管部门因对违章的停车收取拖车费而屡遭诟病,在许多地方有不少车主因此将交管部门告上法庭,在河南和浙江,就有法院判决交管部门败诉的先例。可以说,无论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说,收取拖车费都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北京市宣布停收,只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并不值得特别褒奖,实际上是“迟来的正义”。但是,比较而言,迟来的正义也是值得称道的———许多地方仍在收取的电子警察曝光费,就是亟待清理的另一项不合理收费。
关于“电子警察曝光费”,南京《现代快报》率先质疑,并与另一家当地媒体展开了激烈的论争。这一报道,迅速在全国产生了议题设置效应,多家媒体转载并展开讨论。央视《声音》栏目,延请应松年、周汉华等权威专家对这一收费项目进行分析,再次将这一议题放大。周汉华先生认为,对违章的处罚,本身是一种执法,“执法本身是不应该收费的,因为老百姓通过自己的税收,建立这种执法体制,执法机制,执法队伍,或者执法的环境,那本身都属于是用税收的基础上来支撑的一套公共产品”。应松年先生则认为,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与中央有关法规相抵触的收费项目,应该用《行政许可法》来制约和规范。“因为有很多收费,因为许可的泛滥,政府的许可行为和利益挂起钩来了,履行职责,执法的行为不能跟利益挂钩”。这两位专家的观点可谓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性,他们还透露,一项更具针对性的法规《收费法》正在制订之中。
无论是拖车也好,还是电子警察曝光也好,都是执法行为,这样的成本属于行政机关的运转费用中的一项,是不能向纳税人转嫁的,因为纳税人已经通过纳税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支付过了运转费用。这就和警察办案一样,警察在办案时肯定要花费许多费用,但是这些费用只能划在公安机关的经费上,而不是向当事人收取。
另一方面,无论是拖车也好,曝光也好,在现实中也产生了除执法机关之外的利益集团。各地有交管部门指定的拖车公司,而电子警察曝光则产生了指定曝光的媒体,这也是引起诟病的一大原因。有了这些利益集团,执法的成本必然也被加大,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也会被有意无意地滥用,而这些被加大的成本也自然地分摊到被执法者头上,矛盾因此不可避免地尖锐化了。拿曝光费来说,在通讯技术非常发达的今天,每个车主的信息都贮存在警方数据库中,而每个交警的警务通中几乎都可以查到,因此对违章的车辆可以通过电话甚至手机短信的方式予以告知,既方便又便宜,也一样可以达到目的,何苦一定要折腾司机呢?
无论是拖车费还是电子警察曝光费,都是执法机关想借此“弥补”执法经费的不足,但是这即便不能说是借口,也是风吹错了方向———这种“不足”的“经费”应该通过适当的程序由人大审议的预算中体现出来。
说到底,这既是一个执法理念的问题,也是一个利益的问题。在明确这样的一个本质之后,讨论此类收费就不会困难了。新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了不得收取拖车费,而电子警察曝光费则根本没有授权收取。现在,各地纷纷停收拖车费,而据央视报道,黑龙江省将从5月1日起,同时停收电子警察曝光费和拖车费。相信停收电子警察曝光费的日子也必将会很快到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