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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表决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已经实施近半年的时间了,而北京市终于在上月有了动作,《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新交规)在人大常委会上通过,这一地方法规对上位法的细化处理让大多数市民拍手称快,尤其是其中机动车全赔的前提作了新的立法修正以及强制三者险先行赔付的规定,更是新交规以人为本的切实体现。
相关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北京市依法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负全责有三前提,碰瓷自杀撞了白撞
通过新交规中的条文,我们可以分析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的情况有三个前提:即一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二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三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这三个前提相当明确,也改变了只要出事,就由机动车负全部赔偿责任的一边倒做法。另外,“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注意义务”这一条是北京专门加上去的,却没有规定具体注意义务是什么,从实际事故处理的角度来看,将会更多的依靠当事人的自述去证明是否履行了交通注意义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表示,这是专门针对自杀、“碰瓷”等行为的。这意味着,将来如果有人想通过“碰瓷”等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达到讹钱的目的,这将成为泡影。如果有故意自杀行为,机动车一方也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者险有望年内出台,年底之前按原办法处理
新交规中强制三者险先行赔付的规定是喜人的,这是对生命权的一种尊重,但是强制三者险条例却迟迟没有出台,没有配套行文,就等于暂时无用!这也是为什么新交规要等到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强制三者险现正在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当中,有望年底出台。
市人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务院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有望在年底出台。这样,新交规执行起来在法律上会有一个很好的衔接。”对于出台前的这段时间,车辆所履行的是商业三者险的形式,虽然实质上在北京是强制行为,但是新交法与《保险法》在立法上的冲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这一空当时间内的如何执法,仍然是个令人尴尬的问题。这期间只能依据以前的办法,同时要靠法院来掌握执法的尺度,市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出台一个过渡的规定,也不可能干预法官的判案。
另外,保险额度的问题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目前大多数车主所办理的5-10万元保险,显然不足以应付重大事故中的人身财产损失,据估计强制保险出台后的赔偿额度也不会很大,还需要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各家观点
1、 保险专家:商业保险先行赔付难!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强制三者险具有强制性、覆盖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强调的是社会公共机构救助和政府责任。本来应与国家新交法同步出台的,但半年过去了仍迟迟不露。即使北京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表决通过,实施起来也是非常难操作的。新交规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但目前的问题是第三者强制险并未出台,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这显然不合理,也不可能。
2、 律师:强制三者险金额需尽快提高。
新交法听证会陈述人之一的孙勇律师认为,新交法增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先行赔偿的条款非常好。孙勇说,这样不论作为司机和行人,其利益都受到了应有的保护。但是,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赔偿金额还需要尽快提高,这样才能够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据介绍,目前国家尚未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
3、 新交法第一案肇事司机刘寰:司机举证还是困难。
对于司机来说,无责任举证有三个条件,一是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注意的义务;二是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三是汽车是否没有过错。这三个条件在实际的操作执行时都很难界定,比如,什么情况下才算履行了注意义务?怎么界定是否采取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这些都还很含糊,如果再有司机碰到我这样的交通事故,这三种条件举证太难了,更别说洗脱自己的罪名。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该细化高速公路和城市封闭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类道路的交通责任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不要再出现由于行人横穿道路造成驾乘者为躲避而受到更大的伤亡。
4、 保险业人士: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没有说清。
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的一位业内人士称,强制三者险条例出台更应该慎重,因为它要在明年1月1日前解决好新交法许多规定的操作流程问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交管部门以及医院等各方面合作协商。他举例说“办法”规定了强制三者险在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先行赔偿。那么受伤人员到达医院后,医院是凭借保险公司的现金垫付,还是只需车主出示强制三者险的保单就能马上实施救治?再比如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如何对已先行赔付的强制三者险进行追偿?在目前“道交法”已经实施、而“办法”和强制三者险未出台的这一过渡期,保险公司对于“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应该怎样处理,都应该研究出一个统一的执行规则,以减少理赔纠纷的产生。
新交规中其他几处变化
1、 根据市民提出,“公共电、汽车应当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依次单排顺序驶离停靠站的规定,容易导致公交车排长队,从而影响出行”等意见,修改稿删除了草案中关于“公交车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以及“公交车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在有序的基础上实现道路的畅通。
2、 草案修改稿中将驾驶自行车只准在安装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修改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同时,将草案中关于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修改为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运营。表决稿中保留了此项。
3、 增加了一项罚则,即“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4、 草案修改稿第一百零三条曾经规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否则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在表决稿中,对于这种行为的罚款规定被删除。只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5、 在新交规草案修改稿时,就对“非机动车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改,删去了原草案中实行起来非常繁琐又达不到实际效果的“自行车登记”条款,表决稿没有此款。同时,删除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二年重新登记一次”的规定。
新交规诞生记
提交审议:6月28日,北京市政府办公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初审:7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初名《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8月9日到1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征求市民意见。(更名为《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听证:9月3日,就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了首次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民意。
修改完善:9月2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公布立法听证报告,就争议较大的“机动车负全责”等条款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二次审议:10月2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进行审议。
表决:10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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