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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交警说法
今年春天,一骑车人为躲避水坑骑车进入机动车道被大客车撞倒致死,因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更大,被交管部门认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月10日早上,宋先生由西向东骑车行至朝阳区东坝中路东坝家园门前,非机动车道内因下雨积水形成一水坑,宋先生为躲避水坑,驶入机动车道,此时杨女士驾驶一辆“京华”牌935路大客车由东向西驶来。大客车跟在一辆夏利车后面,当杨女士发现前方有水坑即向左打轮,等发现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采取措施已经来不及了。大客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左车把接触,宋先生连人带车倒在地上,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如果没有那个水坑,如果躲水坑之前骑车人看一眼后边是否有车,如果大客车司机在躲水坑之前,预见或发现慢车道骑车人而提前采取措施,也许事故就不会发生。
目前正值雨季,在此提醒广大司机、骑车人过水坑、障碍物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注意来往车辆,避免事故的发生。
宋先生骑自行车未按规定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之规定。
杨女士驾驶经检测制动力不合格且大灯发光强度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和第十九条第二款:“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因此认定宋先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女士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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