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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晚7时,项某驾驶一辆奥拓车,由南向北行至南湖西路中福百货路口北侧时,因初领驾照“手生”、小雨路滑,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行与高某驾驶的吊车相撞,造成司机项某死亡、乘车人一死两伤,车辆报废。
据了解,奥拓车是项某在两天前向朋友借来练手的,朋友碍于情面出借,千叮咛万嘱咐,一定要小心驾驶。项某答应于4月2日还车,没想到,还车的头天晚上出了车祸。
项某已在北京做生意多年,开了3家连锁店,在望京小区买了商品房。此外,项某在3月21日领取驾驶证后,去汽车交易市场预定了一辆红色赛欧,只等交钱提车。
项某驾车驶入道路左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驾驶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之规定。
高某驾驶无进京通行证的车辆且未按规定路线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机动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内行驶。”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领有外省市牌证的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京通行证。”之规定;其他三人无违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及第十九条第三款:“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之规定,认定:项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三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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